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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2024/06/12 1.9w 阅读 373 点赞

对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贾俊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法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及使用范围;我市2018年12月5日起实施的《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也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及使用范围。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我局制定双随机监管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通过平台抽取的方式进行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检查。

按照《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应当将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我局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已连续三年对


全市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示情况进行了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全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同时积极推进“廊坊市维修资金公众号”建设,预计2025年底将在线上缴存便民服务基础上,开放查询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业主委员会”的概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第七十五条明确提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委员会”写入法律,业主委员进入到法定的业主组织阶段;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取消业委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业委会开始代替业主大会作出决定。200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出台,提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活动规范。正式把业主委员会界定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按照《廊坊市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我局将积极推进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住宅小区,以街道(乡、镇)和居委会为单位组建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截至目前,我市注册的物业企业561家,住宅物业管理项目2409个,非住宅项目130个,物业管理项目18695.05万平方米,业委会71个(全市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业委会占有率3%)。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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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