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6/21 3.9k 阅读 450 点赞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

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燕郊高新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办中心:

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0】24号)和《廊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调整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廊抗震【2020】1号),对《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原《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廊建质安【201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020年6月15日修订)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020年6月15日修订)

为保证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在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震前预防、震时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均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震前预防、震时救灾和恢复重建等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地震应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迅速了解或调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破坏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按照本县(市、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集其他县(市、区)工程技术人员或建筑队伍赶赴灾区,参加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三)局机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科长、人事科科长、城市建设科科长、城市管理科科长、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安全生产管理科科长、消防审验科科长、物业行业监管科科长、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住房保障科科长、棚改办主任、旧改办主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村镇建设科科长、财务与审计科科长、建筑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燃热办主任、维管中心主任、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站长、城建档案馆馆长、建设信息中心主任、工会主任、建筑节能与科教科科长、园林绿化指导科科长、支油支铁办公室主任、绿色建筑发展中心主任、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时代广场管理处处长、环城水系景观管理处处长、热力总公司总经理、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阳光检测有限公司经理、建委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住建系统的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1.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县(市、区)建设系统应急工作;上报震情、灾情;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等事项;

 2.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3.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抢修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保护重点设施,稳定社会秩序;

4.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安置组,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指挥部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5.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6.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要保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指令畅通。

(三)“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负责与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联络工作和“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指令或信息,保证局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工作或会议;

⑵负责安排“领导小组”的办公地点以及抗震救灾会议的组织工作;

⑶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协调局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⑷审查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灾、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简报;

⑸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地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⑹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消防审验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监管科)

⑴负责协助办公室完成领导小组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并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抗震救灾指令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⑵了解地震灾情,草拟地震灾情信息(不含具体经济损失数额);

⑶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⑷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工程技术专家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⑸协助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⑹协助地震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⑺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对地震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财务与审计科

⑴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损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震害损失)的汇总和上报,灾区资金和物资的申请等工作;

⑵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付工作。

4.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物业行业监管科、安全生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科、燃热办、棚改办、旧改办、市政设施管理处、热力总公司、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检测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城市建设科)

⑴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工程的抢险、排险、抢修、检修、加固、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⑵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协助做好城市危旧房屋、农村气代煤等受损情况、房屋鉴定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地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⑷负责核实地震灾区上报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害情况。

5.园林绿化管理科、时代广场管理处

⑴指导灾区避震疏散场地划分;

⑵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指挥部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6.村镇建设科

⑴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协助做好农村老旧民居鉴定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⑵参加组织地震灾区村镇恢复重建;

⑶组织对灾区村镇进行技术支援;

⑷指导灾区村镇建设。

7.机关党委、工会、人事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建委医院(牵头单位:机关党委)

⑴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或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在临震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考察等工作人员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以及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⑵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⑶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就地震应急形势和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⑷根据需要动员党员干部和职工积极支援灾区工作;

⑸负责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过失的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等工作。

8.信息中心

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保障、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⑵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和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的宣传报道工作。

9.建筑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城建档案馆、支油支铁办公室、绿色建筑发展中心等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建筑施工安全服务中心)

⑴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

⑵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10.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一) 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北京、天津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北京、天津市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接到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领导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研究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2)“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3)立即组织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物品,组成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市政府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对受损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估和工程抢险;配合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震害评估。

(4)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示、收集地震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2.应对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Ⅲ级响应。

(1)接到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研究制定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组织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政府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对受损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估和工程抢险;配合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的震害评估。

(4)组织昼夜应急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收集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接到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昼夜应急值班,建立与地震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收集地震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地震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评估,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待命,未经批准不得离岗;“领导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站、办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对市内产生影响时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对本市无人员伤亡和工程震害损失时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可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震情信息。

(三)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破坏情况;工程抢险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设施和典型结构类型建筑工程的破坏情况,可配图片、视频等资料。

(四)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报道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预案,明确信息报送、报道工作单位,并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器材,保证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廊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五、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有临震预报时,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六、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一)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

七、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确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要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等类别。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等级应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八、简易住房建设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⑴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⑵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九、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

十、应急结束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附件: 1.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破坏性抗震应急组织示

意图

2.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3.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4.地震应急专家

5.地震应急物资装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