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州市胜芳镇国浩家具配件厂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霸州市胜芳镇国浩家具配件厂:
本机关依法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5]108106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1.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2.骨折术后(左股骨胫骨折);3.手术后状态,其他特指的(右肘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