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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2023/04/13 6.5k 阅读 271 点赞

4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待遇水平。

降低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600元降低到400元,退休人员由500元降低到3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900元降低到600元,退休人员由800元降低到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难产由2500元提高到4000元,剖宫产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降低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500元;在一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提高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疗机构由55%提高到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

提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居民累计负担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0~1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

提高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单胎顺产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多胎顺产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单胎剖宫产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多胎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社会民生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