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司通〔2023〕17号)要求,市住建局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 第1号)其中行政检查内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二次供水)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建立安全巡防制度监督检查 |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安全巡防制度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 | 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 |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3 | 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 |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