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州市苒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霸州市苒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作出[2025]1081041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李佳佳于2026年04月09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6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认为李佳佳同志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请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