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四川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向四川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余正坛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10164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不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标准。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向四川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向四川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余正坛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由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2026年10810164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不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标准。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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