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
事前公开事前公开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19/06/22 1.8w 阅读 268 点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教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等工作,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育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中心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大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廊坊市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廊教〔2017〕24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制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法制安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和法制安全科合法性审查,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安全科根据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单位,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教育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局执法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局各执法科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科室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局执法科室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法制安全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局执法科室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市政府信用办网站报送公示;与事业单位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局执法科室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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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