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云阳县升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云阳县升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5】10261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24年10月23日09时30分许,史连玉在文安县玉兰湾项目1号楼-1层站在梯子上封堵墙洞时,从梯上掉下摔伤全身多处部位,经霸州市第二医院初诊后转景县人民医院治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