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永清县善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永清县善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机关依法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5】10230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祁艳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1.左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小腿皮肤坏死、3.左小腿皮肤挫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