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淖家具(廊坊)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荣淖家具(廊坊)有限公司:
李海霞于2025年9月8日申报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单位已于2025年09月09日依法受理,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你单位举证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请对李海霞同志2025年4月6日受伤一事进行举证,出具举证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认定工伤的理由和依据,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