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 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下半年11批集采产品全市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考核结果予以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2023年下半年耗材考核情况汇总表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
根据《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 号)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下半年11批集采产品全市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考核结果予以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2023年下半年耗材考核情况汇总表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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