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医保办〔2025〕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24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按照省医保局单独支付谈判药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24号)中57种药品(见附件1)纳入我市单独支付保障范围,保留我市9种原单独支付药品(见附件2),分别制定职工、居民年最高支付限额。
(二)人员范围。参加我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经我市单独支付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认定符合条件的患者。
(三)供药机构。单独支付药品由我市具有单独支付认定医疗机构和谈判药“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保障供应。
二、支付标准
(一)参保患者非住院期间,在单独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单独支付谈判药品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
(三)单独支付药品年度支付限额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三、就医、购药管理
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及购药管理相关要求仍按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廊医保函〔2024〕6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