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河北省医疗改革文件精神,经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基础透析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付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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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次付费标准(元) |
年度付费标准(元) |
参保人自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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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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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血透 |
430 |
410 |
390 |
67080 |
63960 |
608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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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腹透 |
143 |
5219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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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础血透付费标准包含血液透析费用、血液监测、透析器、透析管路、普通肝素、生理盐水费用,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透析费用,且透析次数每周不得超过3次;腹膜透析透析液每袋限价34.6元(含碘伏帽2个),每日不得超过8000毫升。如在透析治疗中增加血液滤过需要减少基础透析次数。基础透析参保人无需负担费用,基础透析之外的尿毒症费用还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办法进行管理。
二、付费方式。执行尿毒症单病种付费管理的医疗机构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作为尿毒症门诊透析单病种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人自愿与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固定在该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医保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核定一个季度费用做为预付金额,于每年度初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于年度末进行清算。每年度预付金额可按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医疗机构据实上传参保人基础透析次数及费用,与当月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一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员因尿毒症单病种付费管理产生的基础透析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后,参保职工报销办法不变,城乡参保居民按照大病保险政策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础透析费用与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且不得超过病种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原则上参保人签约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但因病情发生变化,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变更申请后,可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参与尿毒症门诊透析单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需向参保人显示所用医疗耗材品牌、型号并登记在病历中,由参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将治疗明细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保质保量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须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每年度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透析参保人各项指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设备耗材达标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建立参保人社保信息绑定系统,通过系统统计参保人满意度,不良事件发生率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年终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情况,决定下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尿毒症单病种接诊资格、接诊数量及质保金支付比例。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频次、药品及耗材、治疗结果及参保人满意度等信息在“廊坊智慧医保”官网进行公示。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