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
政策廊人社发[2016]51号--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廊人社发[2016]51号--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9/04/23 1.6k 阅读 244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政策

参保职工中止医疗保险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恢复参保缴费的,其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职工可按自愿原则进行补缴。其中选择补缴的,参保职工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费用后中断期间的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不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再次参保时设立3个月待保期,待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予以累加计算。

参保职工选择补缴与不补缴,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7000元提高到32000元。

三、调整重性精神病界定标准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重性精神病界定标准调整为:重性精神病经住院治疗明确诊断后,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重性精神类疾病。

上述调整后的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