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廊政办[2014]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6日
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廊政办[2014]5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廊坊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编制收支预算,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条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筹集的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按险种、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每年度终了前,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以各县(市、区)实际基础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参保扩面情况和上级下达的征缴计划,对下年度基金收支进行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基金预算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每年一季度,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生产库数据对上一年度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并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按要求完成当年收入预算仍出现基金缺口的,基金缺口从市级统筹后的城镇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拨付;未按要求完成当年收入预算以及违规使用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基金缺口的,基金缺口按审定的金额由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超额完成当年收入预算的,经审定的超收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征缴计划,并可用于抵顶以后年度未完成收入计划造成的基金缺口。
第三章 基金征收和支付管理
第七条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征收和分级支付方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别设立(保留)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上解,支出户用于接收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资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及上解支出户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本辖区的基金征收工作。征收的城镇医疗保险费全部存入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7日前将当月的全部收入上解至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财政直管县,在收到省以上补助资金15日内,将补助资金电汇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应配套资金于每年7月30日之前拨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财政直管县,市以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配套资金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并通过预算上解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计提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计提方法为每年1月份以上年末预缴人数为基准进行预提、12月份以当年实际参保人数为基准进行补提,最终确定各县(市、区)全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收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收入,并报送市财政局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底提交下月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拨付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拨付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定点医疗单位及参保个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结算。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审核和结算工作,保证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预留一个月医疗保险待遇周转金,以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待遇及时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基金结余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以前年度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款项的账务核对及处理工作。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核查确认的历年累计结余的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在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周转金,其余部分通过县级财政专户全额上解至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市级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过多,即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县(市、区),可将累计结余用于开展大病救助以及其他相关医保待遇支出。具体实施办法需经原基金所属地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将历年结余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后,取消县级财政专户。统筹后的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章 基金账户管理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与基金存储银行签订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服务协议,确保基金完整和安全。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除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上解基金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只能接收市财政专户拨付的医疗保险基金、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各县(市、区)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利息,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账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基金欠收的,要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查明原因,确保基金足额收缴到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财政专户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用友财务管理软件,按险种分帐套进行财务核算。
日常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方式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缴收入,及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基金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一)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上缴收入户全部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收入户存款”;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收到县(市、区)上缴收入户全部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下级上解收入”。
(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级下拨基金: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基金:借记“补助下级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
(三)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上缴支出户利息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收到县(市、区)上缴支出户利息收入: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下级上解收入”。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核、记账等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定期上报相关报表,如实反映本辖区基金的收支以及结余的情况,并对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报告。
第六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决算。年度基金财务决算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年度基金财务决算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要求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基金运行的监控;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筹集、管理和医疗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廊政办[2014]52号)同时实施。此前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下发的有关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