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中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

2020/11/23 2.2k 阅读 70 点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组工作遵循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议事与决策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酝酿本单位全局性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3、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4、研究决定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研究决定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2、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3、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6、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事项;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3、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以上的事项。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事项;住建系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委市直工委对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十)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书召集并主持;需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指定一名党组成员临时负责召集。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成员提出,机关党委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对存在严重意见分歧、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一般不急于提交党组会议。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各党组成员负责审核。

    第九条 党组会议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书面通知各党组成员,必要时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和已通知列席的同志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议事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党组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五条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整理汇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汇报。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党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进领导班子的团结。党组成员应把维护团结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二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民主评议党员内容,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指定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4月3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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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