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廊坊钰琥木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文庆诉你单位劳动纠纷案(大劳人仲案〔2025〕16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以上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月27日上午9时整在本委仲裁庭(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永定大街13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42室 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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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璐瑶、李立立、刘景晨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大劳人仲案〔2025〕129号、130号、131号)已于2025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你单位未出庭,本委已于2025年12月17日对上述案件依法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大城县坤煜车辆配件厂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璐瑶工资25904.82元。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大城县坤煜车辆配件厂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立立工资1800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申请人大城县坤煜车辆配件厂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景晨工资27083.45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案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