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廊医保承办字〔2021〕8号
对政协廊坊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04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健委:
您单位提出的《借东风、力先行,促进我市诊所发展》提案收悉,经我局研究,答复如下:
2014年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冀价管〔2014〕60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进行谈判。定点医疗机构须按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或协议价格收费。医药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服务时,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符合签约条件的诊所可到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收费标准和支付标准。
2021年4月20日
领导签发:张宝东
科室联系人:刘则红 联系电话:13785691166、2395031
办公室联系人:赵蒙蒙 联系电话:18033676600、2360170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