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廊医保承办字〔2021〕6号
对政协廊坊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01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健委:
您提出的《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助力健康廊坊建设》提案收悉,经我局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5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备案管理与医保待遇政策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19〕16号)、《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廊医保字〔2021〕14号)。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
(1)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2)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
参保居民门诊进行白内障、青光眼、肿瘤伽玛刀手术治疗的,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手术当天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参保居民符合我市日间手术目录的病种,可按规定申请在三级医疗机构实施门诊手术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上述门诊项目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社保法中明确规定,不管是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全额报销。
2021年4月20日
领导签发:张宝东
科室联系人:张仲青 联系电话:13733261310、2769978
办公室联系人:赵蒙蒙 联系电话:18033676600、2360170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