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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医保承办字〔2021〕13号
对政协廊坊市第七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02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健委:
一、我局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提高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5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备案管理与医保待遇政策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19〕16号)、《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廊医保字〔2021〕14号)。
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2017年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
(一)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二)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
2021年4月20日
领导签发:张宝东
科室联系人:张仲青 联系电话:13733261310、2769978
办公室联系人:赵蒙蒙 联系电话:18033676600、2360170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